101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各機關進行組織調整時,應確實按移撥當時現職人員之資格條件,於編制職務內妥為安置派職,並就人員留用妥慎查明處理,請查照惠予配合辦理
●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業務與員額合理配置原則」
●公告「常用聘僱法規釋例彙編」
●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船舶駕駛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船舶駕駛職系;輻射安全技術工程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原子能職系;藥事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藥事職系
●有關公務人員懷有雙胞胎經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義
●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14日
●修正「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四點,但書有關女性有生育事實,提出證明者,每生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得延長為二年
●訂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廢止「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學業成績測驗注意事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停止適用「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及「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課程成績評量作業原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1年9月12日公保字第1011060043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視訊作業規定」,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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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2-10-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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