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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2年8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
●有關有關天然災害期間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規範,係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採行相關災害預防處理措施而非放假對外應以「災防假」稱之
●有關公務人員依法參加兵役召集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由服務機關核實給予補休案
●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以後,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撤銷任用」者,應依規定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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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3-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