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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8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4年8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配申請書」及「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原因消滅申請分配申請書」修正為「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申請書」及「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事由消滅之分配訓練申請書」
●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儘量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告
●為落實公開、公平、公正陞遷之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遷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業經銓敘部、考選部會銜令頒修正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新增釋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
●檢送「公務人員辭職原因調查表」
●參與104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業務之工作人員,其加班補休得不受6個月內修畢限制案。
●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防護原則」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案
●為配合內政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免附戶籍謄本」措施,各服務機關於受理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撫慰金案件時,請免付紙本戶籍謄本,以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政策。
●同意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以下簡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得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辦理,並認定該辦法為公保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
●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放寬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在尚未移付懲戒前,得否申請退休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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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5-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