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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6年3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訂定「106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5點、第8點及第2點附件1。
●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相關疑義案。
●銓敘部民國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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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7-04-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