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
●有關臺東縣政府函詢所轄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一案。
106年1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
●有關臺東縣政府函詢所轄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