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章程,由本會於101年2月24日經本會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中市政府民國101年4月3日府授人考字第1010054585號函同意許可在案, 依本會章程第12條第3項規定 「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選舉方式為本會重要事項,爰依上開規定,擬訂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重要內容如下:
一、 本辦法之立法依據 。 (第 一 條)
二、 本會會員代 表與 後 補 會員代表 人數與選舉方式及分組之調整 。(第二條)
三、 會員代表之任期 。 (第 三 條)
四、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 。 (第 四 條)
五、會員代表出缺之遞補及其任期。 (第 五 條)
六、選舉日期之確定及選務人員之指派 。(第 六 條)
七、選舉方式及選票印製方式 。 (第 七 條)
八、本條規定會員代表當選名冊報備程序 。 (第 八 條)
九、本條規定法規適用方式 。 (第 九 條)
十、本辦法訂定及修正程序 。 (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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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立法總說明、對照表及本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5
- 發布日期: 2017-03-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