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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進用護理師2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規定,須請假達1個月以上,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檢附銓敘部民國104年5月8日部銓三字第1043958822號書函影本1份,歡迎自行查閱、下載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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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5-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