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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事宜

為使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有所遵循,經本總處於101年3月16日會商有關機關,並獲致決議以:「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考量減少爭訟並減輕各機關負擔等實務上運作情形,針對溢領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之追繳,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僅得追繳未逾5年時效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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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2-04-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