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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二點,並溯自9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二點:
第二點、經費額度及來源: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依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一)各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作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全
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計應付未付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列。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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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1-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