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借調人員之支薪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復查「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員額移撥暨人力相互支援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4款規定略以,實施人力相互支援者,其支援人員之薪資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借調人員及支援人員原則既於本職機關支薪,其薪資、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等費用均由本職機關編列,且為避免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預算編列、執行之困擾甚或影響人員權益,爰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支應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惟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