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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外埔區公所秘書○員以機要人員任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在案,嗣後經撤銷任用,其業已支付之俸給、其他給付得否免予追還及得否支給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一案

一、有關旨揭人員業已支付之俸給、其他給付(按,經洽貴府表示係指加班費、差旅費及交通費)得否免予追還一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該員已支領之俸給及加班費等相關費用,免予追還。
二、有關旨揭人員得否支給年終工作獎金一節,查「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二及三、(三)規定,該員經貴市外埔區公所於102年1月31日撤銷任用,並溯自101年5月2日生效,爰該員自撤銷任用生效日起即已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其自撤銷生效日至102年1月31日期間,仍支俸給,僅係基於該員於該期間仍有在勤服務之事實,而支付之對價給與,並非以依法任用之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所核給之俸給,又該員既於101年5月2日即喪失公務人員身分,自不合發給101年年終工作獎金。。
三、至旨揭人員得否發給考績獎金一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規定,考績獎金係依考績結果給予之獎懲,爰本案宜先釐清該員101年度得否辦理年終考績,因涉該法適用疑義,係屬銓敘部主管權責,本總處業於102年3月18日以總處給字第10200231982號書函轉請該部處理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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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3-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