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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公所留任秘書,經權責機關依法核派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如何支領待遇差額與代理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准予補足差額有案者,其代理主管職務之情形,如符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則其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又代理期間之俸給總額(本俸、專業加給及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如較其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前1日按所任職務官職等級支領之俸給總額為高者,應停止發給其待遇差額,俟其解除代理後,再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待遇差額;惟代理期間,其原補足之差額仍應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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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