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得核給是項差額。其既無選擇是否支領代理國民小學校長主管職務加給之問題,自不生得否擇領兼職費問題,併予敘明。
有關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其代理期間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兼職費支給疑義。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