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基於各機關舉辦之活動項目及次數頗為頻繁,為避免過於浮濫,地方民意代表支領差旅費,以經民意機關首長指派代表機關應邀參加與業務有關之會議為宜,又民意機關首長參加婚喪喜慶,不宜報支差旅費。爰避免經費支用過於浮濫之意旨,民意機關首長指派同仁參加民眾婚喪喜慶執行特定公務,不得報支差旅費。
民意機關首長指派同仁參加民眾婚喪喜慶執行特定公務,不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