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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以後,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撤銷任用」者,應依規定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請參閱附檔。
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以後,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撤銷任用」者,應依規定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