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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1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前開規定係考量部分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雖非擔任主管職務,然因其職責繁重,爰同意得由機關首長衡酌其職責程度後,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惟邇來有立法委員、考試委員表示,部分機關以輪流方式或職等高者優先支領,與加給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未合。為落實執行,請各機關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避免以輪流方式或職等高低逕予支給,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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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3-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