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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收養兒童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宜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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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30
  • 發布日期: 201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