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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稱「拘禁」,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