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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日起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整2%,第3年調整1.15%)。
有關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適用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09
- 發布日期: 2015-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