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六、有關「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之規定移列至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欄,並酌作文字修正。二、本表修正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按:為本表生育補助限制一、【二】之支給對象),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