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自104年度起遇有旨揭情形於年度加班費限額內支應仍有困難時,同意得報經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在各機關年度預算之人事費項下額度內支應。又為兼顧加班費覈實控管,各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核准情形造冊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