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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職機要人員調整同官等或較低官等機要職務時,如其為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經銓敘部審定有案者,其俸級之核敘一案。

一、現職機要人員調整同官等或較低官等機要職務時,如其為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經該部銓敘審定有案者,其俸級之核敘,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擬任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惟其起敘之俸級如較原以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最後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為低時,得改以其原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最後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起敘。至其原任機要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之規定,得於該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如尚有積餘年資合於俸給法第17條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
二、前開人員業經該部依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銓敘審定,且迄今機要職務所敘俸級仍低於原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最後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者,得於3個月內依前開令規定申請改敘,並自105年4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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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