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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規定:「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釋:『因案停職人員,經核准發給半薪及全部眷屬實物配給,於其案經判刑確定,應予免職者,應於判刑確定之日起停發,惟判刑確定之月其半薪暨全部眷屬實物配給,如已發給者,可免予追繳……』。
二、惟依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依上開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仍應予追繳。前開原人事局二函釋因與俸給法上開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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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