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立法院決議以:「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府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因此其董監事名單中有不少是所負責督導之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務人員來兼任,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原可以依法請領差旅費,但這些財團法人預算書中編列董監事之車馬費、兼職費或者出席費不同名目之預算,俾免浪費公帑浪費並撙節開支,故要求106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