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各機關依「工程獎金支給表」辦理工程獎金事宜能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茲彙整各機關常見實務作業問題,研具旨述補充規定,供各機關據以辦理。二、另配合「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依行政院105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951號函自106年1月1日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該二支給原則所為相關釋例規定亦自同日停止適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