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苗栗縣某鎮長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一案。
二、有關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及其裁量機關部分,參照俸給法第21條規定意旨及銓敘部意見,並基於自治監督、管轄權一致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考量,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宜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裁量得否發給半俸,亦即直轄市長由行政院裁量、縣(市)長由內政部裁量、鄉(鎮、市)長由縣政府裁量,爰本案所詢宜由苗栗縣政府審酌該鎮長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其涉違法失職程度等,為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並請貴部本地方制度主管機關立場妥處。
三、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月18日局給字第0910210103號函規定,以及100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有關支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權責機關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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