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防部民國101年3月6日國力規劃字第1010000803號函辦理。依「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2條所定略以, 「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係指符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及「由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專以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條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