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退休法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惟因行政院暫緩推動「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時程檢討案」並決定亡故退休(伍) 軍職及教育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爰銓敘部審酌屆時若僅餘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致生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失衡及實務發放作業不一致之情形,恐引發各發放機關作業困擾及錯誤率之增加。是基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及行政一體與國家整體政策之考量,並避免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期程不同而致各發放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爰配合再修正退休法細則第40條條文,將該條第2項規定刪除。案業經考試院103年12月4日第12屆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以前開103年12月22日令發布施行。準此,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