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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公務人員曾任鄉長年資如因涉案遭解除鄉長職務者,既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查證並認定喪失請領該屆鄉長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該段鄉長年資自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其係屬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亦不得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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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5-10-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