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可以,但有例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人事處人力科 分機17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