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又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人事處人力科
分機17209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請問公務人員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在何種情況下,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延後分配訓練?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2
- 發布日期: 2024-08-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