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有關12月2日以後離職或退休生效人員,其當年度考績獎金,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辦理。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