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其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2大過者,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並予免職。倘未至年終雖累積達2大過者,因尚未辦理年終考績,因此在未辦理年終考績前,仍得以獎懲互相抵銷。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