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含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考量案件之調查權責機關,應對加害人有追蹤、考核及監督之權,且發揮約制加害人之效果最直接,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為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依被害人提起性騷擾申訴之時點,視加害人有無確定之未來任職機關可對其監督管控而予區分調查權責機關如下:
- 加害人業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則調查之權責機關為加害人實務訓練機關(例如:高普考、地方特考之基礎訓練期間)。
- 加害人經分配至集中訓練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進行訓練,則調查之權責機關為加害人所在之訓練機關(構)學校(例如:一般警察特考之教育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