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5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本(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 行政院民國88年3月24日台88院人政考字第200208號函,自本(107)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本(107)年7月1日生效。
- 關於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否以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 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講座助理得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 「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
- 「各機關學校用人費用管理資訊系統」獎金表別自108年起仍維持現行「依機關按年報送」。
- 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
- 行政院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風災、水災部分),並自107年5月15日生效。
- 有關各地方政府財政機關及稅務機關如有整併,整併後之財政稅務機關行政人員專業加給支給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