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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7年1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再進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銓敘部107年11月26日函釋未合部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
  • 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修訂版)」。
  •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 有關聘僱人員選擇將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否發還本人之疑義。
  • 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1月19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63121號令修正發布。
  •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辦理之「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延長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 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三點規定,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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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8-1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