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案。
-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
- 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 自108年1月1日起,地政機關(單位)實際辦理工程者,得依「工程獎金支給表」提撥及發給工程獎金。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一般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
- 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07年12月25日生效。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08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8.28%及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