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金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意旨,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調整職務者,各機關於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請切實依銓敘部來函說明二配合辦理。
- 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
- 有關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附則第2點所稱工程機關(單位)於計算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比率是否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單位主管員額一案。
- 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得否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