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5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
- 修正「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2點、第4點及第5點。
-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
- 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一案。
- 有關軍職人員於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除給與,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