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行政院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辦理公部門社會工作人員薪資調整規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一案。
- 行政院同意內政部檢討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支給,擬取消每人每月報支100小時之限制,維持報支數額於新臺幣17,000元內核實計發。
- 有關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銀行得否就冒領或溢領之款項,逕自領受人專戶扣款收回疑義。
- 自91年1月31日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受監護宣告(原為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人員,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上開人員如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其自退休生效日後仍支領俸給期間,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與,俟自實際離職未支領俸給之日起發給。
- 依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