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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經歷資料合理性」檢核規則─第1筆表19經歷資料派令生效日不可晚於第1筆考績資料年別或第1筆銓審生效日(含案例說明)。

第1筆表19經歷資料係指最早1筆經歷資料。此規則考核範圍為表2現職資料,人員區分為01~74,但不為12(約聘)、13(約僱)之人員。
檢核結果於104年11月10日起先行公佈,提供機關修正資料參考,本項自105年6月1日起開始計分。

本項檢核資料狀況舉例說明如下:
某甲78年時在A機關擔任研究助理,其人員區分為99(其他人員)。此類人員資料原毋需報送總處,因此某甲並沒有該筆經歷資料。
A機關在78年時,為建立機關所有人員的考績資料,將某甲的考績資料輸入於個人表20考績資料。
某甲在83年時成為正式公務人員,其人員區分為11(一般人員),其派令生效日為0830701。
此時,某甲的資料屬於此規則的狀況,所以會被A7人事資料考核系統檢誤出來。

請依以下2種方式之一進行修正:
(1)刪除某甲78年的考績資料。因該筆資料為某甲任職人員區分為99其他人員時之資料,原不需報送此類資料,該資料存在公務人力資料庫中時,將影響相關資料分析作業。
(2)建立某甲78年時的經歷資料,即人員區分為99其他人員時的經歷資料。

※本項檢核邏輯就是,若機關要幫不用報送資料至總處的人員建置考績資料,那就必須有相對應的經歷資料,反之,若不想建置該人員的經歷資料,就不該為該人員建置表20考績或表34銓審資料。
※本項係依據公務人力資料庫進行檢核,各機關修正後相關資料(如WebHR),請以異動或特定報送入檔更新成功,隔日即不會出現檢核錯誤情形。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29
  • 發布日期: 2019-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