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除另有規定外,辦理認定之相關原則。
- 有關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解釋一案。
- 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規定」。
- 修正「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 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
-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20日生效。
-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自109年2月20日生效。
-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修正內容。
- 為降低本府公務同仁感染中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風險,並避免回國(入境、轉機)後須「居家檢疫」14天,影響機關學校公務運作穩定,自109年2月27日起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同仁不得前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明訂回國(入境、轉機)應實施「居家檢疫」之地區,至疫情趨緩為止。
- 因應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調整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簡稱各類人員)差勤管理辦理方式。
- 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