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 修正「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達40班以上並設有進修部者,其配置於進修部之約僱護理人員1人請假未達1個月,如無其他具有醫事專業證照人員可資代理時,得再以約僱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一案。
- 修正「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
-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