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考績(成)事件之救濟程序,無論當事人考績分數、等次為何,均視為行政處分,自當日起均應循復審程序處理。爰銓敘部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該會相關釋示,再行修正考績(成)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