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
- 修正「109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訂定「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訂定「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 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 修正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 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
- 修正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 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能否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
- 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
- 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表、統計表及「(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分配彙整表」。
- 有關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