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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一案。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二、旨揭疑義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前開原住民族委員會109518日書函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1115日局給字第0990027181109900271814號函、100211日局給字第100002323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128日總處給字第1060063102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本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本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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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9
  • 發布日期: 2020-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