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曠職核定/登記」業改認行政處分,各機關(構)於作成該人事行政行為並製發曠職核定函時,應確實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各機關(構)人事作業,並完備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保障,爰擬具旨揭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