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11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及因應措施。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有關預計於110年7月底前退休、辭職或資遣之公務人員,其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得改列自行運用額度。
- 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 修正「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12點。
- 行政院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
-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6月30日以總處給字第11040006461號令訂定發布,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