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33.6元調整為138.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30元調整為135元。至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之定義,請依衛生福利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辦理。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33.6元調整為138.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30元調整為135元。至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之定義,請依衛生福利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