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衛生福利部配合行政院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新臺幣(以下同)133.6元調整為138.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130元調整為135元,並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33.6元調整為138.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30元調整為135元。至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之定義,請依衛生福利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辦理。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15
  • 發布日期: 2022-0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