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項目:
個人或本市立案之民間團體主動規劃照護本市公教員工或退休人員,推行以下正當休閒活動及健全福利措施者:
(一)充實各項知能,規劃講座、研習及訓練活動。
(二)提昇本市人文藝術風氣,舉辦音樂藝術表演活動。
(三)提倡正當休閒育樂活動,辦理聯誼、觀摩等活動。
●申請期間及補助金額:同一民間團體之申請,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審查方式:詳如附件-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內容規定
●注意事項: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